登记人声明及承诺
资料用途 你在本登记提供的资料及个人资料、交通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下称「银行」)备存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即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及联络资料,以及你可能就现金发放计划提供的其他资料(统称「有关资料」)会用于以下目的: (i) 根据现金发放计划发放现金;以及 (ii)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日后为鼓励本地消费、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及/或还富于民等目的而推行的计划(下称「其他计划」)发放现金/发放非现金/退款 (如有)。 以上所述的目的统称「该等目的」,而现金发放计划及「其他计划」统称「该等计划」。 有关资料会用于: (i) 处理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适用)和发放/退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文第(ii)及(iii)项所述的程序); (ii) 就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与你联络,包括但不限于发出短讯及书面通知和向你作出发放/退款; (iii) 把有关资料与政府持有的个人资料作比对,以核实你是否合乎该等计划的资格; (iv) 作统计用途,而所得统计数字不会以可从中辨识个别登记人(即资料当事人)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v) 作法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任何其他用途。 提供本登记所需资料与否,纯属自愿。如你未能提供本登记所需的任何资料,你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有)可能不获受理,或你可能无法根据该等计划领取发放/退款。 资料转交及/或披露 (i) 有关资料会为该等目的而转交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库务署、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入境事务处、香港邮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相关决策局及部门」)、银行,及其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营运的代理人/承办商使用;以及 (ii) 有关资料会向为执法、检控或复核关于你是否符合该等计划的资格的决定而获授权收取资料的机构披露。 查阅资料要求 (i) 除属相关豁免情况外,你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称「该条例」)要求查阅和更改在本登记上填报的个人资料; (ii) 请注意,查阅资料的要求在该条例第20条指明的情况下须予或可予拒绝;以及 (iii) 如欲查阅资料或查询相关事宜,请把函件:(a)电邮至enquiry@cashpayout.gov.hk;(b)传真至3106 0701;或(c)邮寄至「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80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