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人声明及承诺

  1. 本人谨此声明,本人为本登记所指明的收款银行账户的持有人。
  2. 本人已阅读以下「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并完全明白当中的内容。
  3. 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
    资料用途
    你在本登记提供的资料及个人资料、交通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下称「银行」)备存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即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及联络资料,以及你可能就现金发放计划提供的其他资料(统称「有关资料」)会用于以下目的:
    (i) 根据现金发放计划发放现金;以及
    (ii)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日后为鼓励本地消费、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及/或还富于民等目的而推行的计划(下称「其他计划」)发放现金/发放非现金/退款 (如有)。
    以上所述的目的统称「该等目的」,而现金发放计划及「其他计划」统称「该等计划」。
    有关资料会用于:
    (i) 处理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适用)和发放/退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文第(ii)及(iii)项所述的程序);
    (ii) 就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与你联络,包括但不限于发出短讯及书面通知和向你作出发放/退款;
    (iii) 把有关资料与政府持有的个人资料作比对,以核实你是否合乎该等计划的资格;
    (iv) 作统计用途,而所得统计数字不会以可从中辨识个别登记人(即资料当事人)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v) 作法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任何其他用途。
    提供本登记所需资料与否,纯属自愿。如你未能提供本登记所需的任何资料,你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有)可能不获受理,或你可能无法根据该等计划领取发放/退款。
    资料转交及/或披露
    (i) 有关资料会为该等目的而转交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库务署、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入境事务处、香港邮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相关决策局及部门」)、银行,及其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营运的代理人/承办商使用;以及
    (ii) 有关资料会向为执法、检控或复核关于你是否符合该等计划的资格的决定而获授权收取资料的机构披露。
    查阅资料要求
    (i) 除属相关豁免情况外,你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称「该条例」)要求查阅和更改在本登记上填报的个人资料;
    (ii) 请注意,查阅资料的要求在该条例第20条指明的情况下须予或可予拒绝;以及
    (iii) 如欲查阅资料或查询相关事宜,请把函件:(a)电邮至enquiry@cashpayout.gov.hk;(b)传真至3106 0701;或(c)邮寄至「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80000号」。
  4. 本人现授权并同意银行及其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营运的代理人/承办商使用其所持有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本人的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及联络资料),并向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包括其代理人/承办商)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处理本人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有)及/或安排有关发放/退款和处理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
  5. 本人亦同意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包括其代理人/承办商)使用有关资料,以进行与本人的登记(如有)和领取发放/退款有关的任何审查及/或调查,并同意视乎进行有关审查及/或调查时的需要,向任何其他各方披露有关资料。
  6. 本人亦同意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及/或其代理人/承办商就本人根据该等计划所作的登记(如有)和领取发放/退款,把有关资料与其所持有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境事务处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备存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作比对。本人明白比对程序旨在确定本人是否符合该等计划的资格;如本人不合资格,将不会获得根据该等计划的发放/退款。
  7. 本人同意并承诺,如政府就该等计划向本人多付或误付或错误退还款项,本人定会立即通知政府并偿还或退回该笔款项。本人现授权银行从本人在本登记指明的收款银行账户扣除经政府确认为多付或误付或错误退还的款项。
  8. 本人谨此声明,在本登记上填报的资料和个人资料真确无误。本人明白,倘若蓄意或存心虚报或隐瞒任何资料或误导政府以根据该等计划获取发放/退款,本人可被刑事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