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DreamCash税务贷款条款及细则
1. 定义及解释
(A)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条款及细则所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行」是指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且包括本行之继任人和承让人;
「银行营业日」指本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包括星期六;
「借款人」是指贷款的借款人,而其姓名可能在DreamCash税务贷款申请表内被称为申请人;
「贷款」是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授予或将授予借款人之贷款 (可被称为DreamCash税务贷款)之本金款额;
「贷款申请」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的任何贷款(不论本行以任何形式接受该申请);及
「公众假期」是指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中所定义的公众假期。
(B)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
(a) 若文意许可,表示单数之词语亦含复数的意思,反之亦然, 而对一种性别之提述应包括所有性别;
(b) 任何提及「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地方是指经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替的本条款及细则或该等其他文件;及
(c) 任何提及条款的地方是指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条款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文件时无须理会。
2. 对条款及细则的接受
借款人作出贷款申请即被视为其接受本文所载之条款及细则及受其约束。
3. 有条件审批及申请结果的通知
贷款之最终审批亦取决于本行是否信纳以下向本行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i) 借款人就其身份而向本行提交的自我证明书 (其格式由本行订明);
(ii) 本行按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内部政策而进行与借款人有关的尽职调查及识别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身份或地位、及借款人的资金来源及业务或工作性质进行核证);及
(iii) 本行信纳有关借款人之更新状况查核,包括借款人于本行的其他信贷设施(如有)是否一直维持良好状况。本行保留决定最终批核贷款之金额/限额/每月分期还款金额/贷款的利率及其他优惠或拒绝贷款申请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的权利。本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联络号码或通讯地址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将贷款申请结果通知借款人。本行与借款人之间不会只因借款人向本行递交贷款申请而产生任何合约的关系。
4. 手续费
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获得本行批核,本行将向借款人收取在本行出具的贷款确认书 (「贷款确认书」) 及/或不时由本行出具的适用服务收费表中列明之手续费。
借款人同意本行可先于已批核的贷款的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 内扣除手续费,始将余款 (「放款金额」) 付予借款人。
5. 发放贷款
本行会将放款金额存入由借款人为此放款目的而指定或指示的指定银行账户。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可能因存入放款金额而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本行将不会在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发放贷款。
除本行另有决定,列明该贷款详情之贷款确认书将于发放贷款时邮寄予借款人。该已批核之贷款将受本条款及细则、本行的适用服务收费表、贷款确认书之条款及细则,及任何其他本行不时指定之条款及细则所规限。
6. 利息及还款
贷款之利息将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放款金额当日起计算,并按贷款金额及于贷款确认书所载之利率收取,直至有关贷款被完全清偿为止。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行向其告知及/或贷款确认书 所载之付款期数偿还贷款金额以及支付利息。贷款确认书会列明有关该贷款的每月还款额及还款日。
借款人现不可撤销地要求并授权本行于借款人为还款目的而指定或指示的指定银行账户 (「还款账户」) 中扣除借款人任何有关贷款的欠款。借款人需根据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认为适用的文件以便本行从还款账户作出自动转账或直接扣账。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该还款账户的银行可能因设立有关从还款账户自动转账或直接扣账而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或费用。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本行将只接纳由借款人还款账户透过自动转账或直接扣账作为支付任何有关贷款的欠款的付款方式。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如还款账户并无足够结余支付款项,还款账户的银行有权不作出付款,且该银行可向借款人收取因而产生之费用。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外,若任何贷款或其任何部份的指定还款日为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还款将延至下一个本行的营业日,但倘若该月份并无下一个本行的营业日,则该还款提前于该指定还款日前一个本行的营业日到期。
所有须向本行支付的款项会一直被视作仍未付妥,直至本行正式收到该等值付款为止。无论任何人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缺陷或无 行为能力,均仍须全数支付,不得作出任何扣减或以抵销、反索偿 或其他方式就任何金额作任何预扣。倘若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借款人必须在该等款项中作任何扣减,借款人必须迅速向本行缴付 一笔额外款项,以使本行所收之净额相等于并无该项扣减时本行应收之金额。所有根据本条款缴付之额外款项,均不应视为利息,而应视为约定之赔偿。
7. 逾期还款费用
若借款人未能于到期日偿还任何贷款的任何每月还款额,本行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按本条款及细则、本行的服务收费表、贷款确认书之 条款及细则及/或本行不时指定之适用条款及细则所订之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手续费及任何其他收费。
借款人同意本行可按以下列明之先后次序 (或本行不时酌情决定之其他先后次序) 使用本行收到与贷款有关的任何款项 (包括因从还款账户自动转账或直接扣账收到的款项) 作为支付借款人于任何贷款 中欠付本行的款项:
a) 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及逾期还款手续费 (如适用)
b) 法律费用 (如适用)
c) 收账费用 (如适用)
d) 已逾期之分期还款额 (如适用)
e) 当月分期还款额
8. 提前还款
如借款人拟提前偿还任何贷款,借款人须于最少3个银行营业日前向本行发出不可撤销的通知以通知本行提前还款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该贷款的下期还款日前),而借款人必须于该提前还款日偿还 所有该贷款之本金及支付截至下一个还款日之利息 (按“78法则”计算)、所有该贷款之费用及收费及其他与该贷款有关之任何其他欠款。本行只接纳由借款人从还款账户透过自动转账或直接扣账作为 提前支付有关贷款的还款方式 (或本行不时酌情决定之其它还款方式)。
就任何提前还款而言,本行可向借款人收取不时在贷款确认书及/或服务收费表中列明之提前清还手续费。
9. 经本行要求实时偿还贷款
不管本条款及细则或其他文件之任何条文,本行可要求借款人实时清还任何贷款下之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及收费及其他欠款。本行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所有或部份该等款项而毋须作事前通知。
10. 违约情况
除第10条之规定外,如以下任何违约情况发生,所有贷款、累计利息及所有其他有关费用及收费将立即到期,本行无须作出任何还款要求,而借款人须立即向本行清还该等款项:-
a) 除贷款外,借款人欠本行的任何贷款、债务、付款责任或其他债项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宣布提早到期,或借款人未能于到期缴款日支付任何款项、或任何此等贷款、债务、付款责任或其他债项的任何抵押变为可被强制执行;或
b) 借款人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款及/或细则,或借款人在本条款及细则或在其他向本行交付的文件 (包括自我证明书) 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陈述是不正确或具误导性的;或
c) 任何人士提交呈请书或任何管辖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命令旨使借款人破产,或旨委任破产管理人、受托人或类似人士处理借款人的所有或任何之资产。
11. 抵销
本行可在任何时候毋须作事前通知,运用或合并借款人 (不论以借款人名称单独或由借款人与其他人士联名拥有) 于本行开设的任何账户的结余以偿还并抵销借款人欠本行任何全部或部份的债项,包 括任何贷款之欠款。倘此等账户内之款项需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以作上述目的之用途,则本行可按照在兑换时本行所最终厘定之汇率 进行上述兑换。
借款人现同意及确认,若在任何时间及因任何原因,本行决定其受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受其他由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监管当局向本行施加的责任所要求而需对任何本行对借款人的应付款项作出扣减或不予支付(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作为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以其他身份),本行有权作出该等扣减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借款人同意,亦毋需知会借款人。本行毋需就该等扣减或不予支付 而增加任何付款、赔偿借款人或就借款人因而招致的损失负责。本行就该等不予支付或扣减在适用法律或法规,或在其他由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监管当局向本行施加的责任下的适用性所作出的决定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而在本行作出该决定之前,本行拥有绝对的酌情权去将任何该等款项存入杂项账户或其他账户及/或以本行认为适合的方式保留该等款项。
12. 外判
除本行在「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的权利及权力外,本行可不时将行政、营运、电讯、计算机、数据资料处理、客户服务及/或其他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银行或信贷服务 (包括为借款人提供有关任何贷款的任何服务) 外判予其绝对酌情认为合适的 (不论是 否处于香港的) 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作银行以其绝对酌情认为合适 的外判活动。
13. 电话指令
本行可在秉诚行事下,在核查来电者身份后,接受及依赖任何由借款人或拟似由借款人经电话通话发出的要求或指示。借款人同意: -
a) 本行可依赖能够符合本行以其绝对酌情权设定之身份核查准则及程序而声称是借款人的任何人士透过电话所作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该要求或指示将被视为由借款人所发出,并对借款人具约束力且不可被撤销;
b) 本行可 (但并无责任) 保存任何此等电话要求或指示之录音及/或其他记录至本行认为合适的保存期;
c) 向本行提供充足的资料以供本行进行身份核查程序;及
d) 在本行要求之下,对本行因依赖根据此程序发出的任何电话要求或指示而蒙受的申索及法律责任(不论发出该要求或指示的人的真正身份),予以弥偿。
借款人同意及确认,如本行按其独有的意见认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不行事的指示、或任何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违法或非法的行为 (包括清洗黑钱、贩毒、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或任何适 用法律或法规禁止或视为违法或非法的行为),或可能构成违背或违反任何对本行或与本行属同一集团的公司具司法管辖权的香港或 境外的政府或监管当局所施加的经济或贸易制裁,本行拥有绝对的权利:-
a) 不根据任何指示行事或不接受或不支付任何由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签订或付诸执行的交易;
b) 延迟、冻结或拒绝作出任何在该等指示或交易下或与之有关的付款;
c) 不处理该等指示或交易;
而本行对任何付款、该等文件的处理的延误或不作出或拒绝接受该等交易,或对资料的有关披露,概不负责。
借款人同意及确认本行须按适用法律或法规行事,及本行可根据所有该等适用法律或法规及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府或监管当局的要求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本行可:-
a) 调查任何指示、付款讯息及其他向本行提供或经过本行的资料; 或
b) 向相关当局报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会借款人,亦不需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负责。
14. 本行作出之修订
本行可不时在给予借款人不少30天的书面通知后修订利息、利率、 费用、收费或本条款及细则。若借款人于该等修订的生效日后继续保留该贷款户口或仍未全数偿还贷款,则该等修订对借款人具有约 束力。
15. 欠款收账及强制执行费用
本行可以僱用任何第三方收账人或其他代理向借款人追收、追讨或收取借款人于任何及所有贷款下之欠款。借款人现: -
a) 授权本行在追收账项的目的下,向任何此等人士披露借款人的个人或其他资料;及
b) 同意在本行要求下实时向本行缴付及弥偿所有本行在此等收账行动下所引致之合理费用及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因追讨或试图追 讨借款人于借款下之欠款所引致的所有合理律师费及收账代理人费用、收费及支出)。
在不损害前文的原则下,借款人须在本行要求后向本行弥偿本行采取有关本条款及细则或贷款的任何强制执行、维护或保护本行权利的行动而引致的一切合理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包括法律费用)。
16. 更新信息的责任
为使本行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或法规、或符合与任何香港或境外的政 府或监管当局现在或将来合约订明的或其他的承诺下,向本行或与本行属同一集团的公司施加的任何责任、或本行内部的政策及程 序,借款人会按本行不时提出的要求或因本行认为需要,而不时向本行提供该等资料及文件;
如借款人之财政状况、或个人或联络资料有任何变动,或就任何情况上的改变而导致已向本行提供的资料有所改变,或任何借款人状况上的改变 (包括国籍、居所、居住地址及邮寄地址、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借款人须于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若借款人在还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难,借款人须尽快通知本行。
借款人提供任何有关贷款申请或贷款的失实资料将视为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本行可因此取消贷款的审批或撤销贷款,并向借款人收取合理的手续费。
借款人须就因借款人在履行其于本条款及细则的承诺及责任时出现任何违约或失责,或借款人在本条款及细则或在任何向本行交付的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证明书)中,借款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 陈述,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时是或经证明是不正确或具误导性而令本行所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所有损失、损害、合理开支(律师费用或 其他)、诉讼、索求、索偿、法律程序向本行作出弥偿。
17. 信贷资料事宜
为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本行将需要取得及使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资料。借款人可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借款人资料作查阅及更新或更改。如借款人有任何查阅资料或更新资料的要求,可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本行亦将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料。借款人有权:
a) 获告知本行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披露的资料类别;
b) 于悉数清还贷款及结束账户时,指示本行要求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删除该贷款账户资料,惟该账户在贷款账户结束之前五 年内须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假如该贷款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 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还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或借款人接获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 起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8. 个人资料
借款人确认已收取及阅读本行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本行会在借款人要求下提供副本或借款人可自行到本行分行或于本行网站www.hk.bankcomm.com查阅)并同意他/她的个人资料 可由本行按该通知上所载的方式及目的被使用。
借款人有权查阅本行持有借款人的资料,并在有需要时更新及更正该等资料。本行可就此等查阅或改正收取合理费用。任何该等要求,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致函至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环毕打街20号资料保护主任。
19. 通讯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或本行另行同意外,任何本行与借款人之间的通告及其他正式通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给予借款人的书面通讯将寄往借款人于本行记录内的任何地址,并于寄出后2天或借款人实际收到该通讯时 (以较早者为准) 被视为有效的送递。借款人给予本行的通讯则以本行实际收到该通讯时方被视为有效的送递。
20.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区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制,并按其解释。借款人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非专属管辖权。
21. 其他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款因任何理由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此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将只影响该条款,而不应影响其他条款之有效或强制执行性。
若本行没有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下之任何权利,并 不表示本行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本行就任何贷款而备存之账册及记录,除有明显错误外,就各方面 而言及在任何法庭均为对借款人之不可推翻之证据。
本条款及细则对借款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遗产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行可将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或任何贷款下的任何利益、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人士,而毋须事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不 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或任何贷款下的任何利益、权利或义务。
本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之处,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服务收费表
服务 | 收费 |
贷款手续费 | 每年贷款金额的1% 贷款期 不足一年的部份亦当作一年计算 |
逾期还款利息 | 逾期之每月还款金额按月息2.25%计算, 由逾期首天起计 |
逾期还款手续费 | 每月港币$500元 |
提早清还手续费 | 贷款金额的2%计算及港币$200元 |
2022年12月30 起生效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行」)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一) 客户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提供服务时,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二)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三) 客户与银行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作为银行所提供服务一部分的交易时, 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银行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因银行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银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四)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i) 考虑及评估客户有关银行产品及服务的申请;
(ii) 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iii)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通常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信贷覆核时,进行信贷调查;
(iv) 编制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v)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i)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七)段);
(ix) 计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x)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银行或银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例如: 《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该等涉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2)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南 (例如:由税务局作出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包括该等涉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3) 银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 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 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 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 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i) 遵守银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 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银行集团内共享资料及信息及/或资料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银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v)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五) 银行会对其持有客户资料保密,但银行在认为有需要或适当时可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以上(四)段列出的用途:
(i) 就银行业务运作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ii) 任何对银行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银行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成员公司;
(iii)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iv) 客户因申请银行产品及服务而选择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数据库之经营者),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vi) 银行根据对银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银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银行向本 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 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 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vii) 银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viii) (1) 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提供者;
(4) 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6) 银行聘用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邮递机构、电讯公司、电话销售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资料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作以上(四) ( viii)段所列的用途。
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
(六)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银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银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 出生日期;
(v) 通讯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银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数据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享(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七)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银行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银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银行可能把银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银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银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 (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4) 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由银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银行亦拟将以 上(七)(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七)(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 而银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银行可能因如以上(七)(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 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 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行会于以上(七)(iv)段 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银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 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银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八) 使用银行应用程序界面(「API」)向客户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银行可根据客户向银行或客户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银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客户的资料,以作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客户的用途及/或客户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九)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 则,任何客户有权:
(i) 查核银行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银行改正任何有关他/她的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和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iv) 查询并获银行回覆,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资料类别,及获银行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 就银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账 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 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 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银行上次向信 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 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 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十)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 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九)(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十一)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 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 (定义见以上(九)(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十二)根据条例的条款,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十三)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环毕打街20号
传真:2833 6561
(十四)银行在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 客户的信贷报告。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报告,可要求银行提供 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十五)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日期:2022年9月
注意:本通知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